第一条 借款申请。借款人应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,说明借款用途、金额、期限、贷款方式以及借款人经营的基本情况,申请书不得过于简单扼要。
第二条 借款申请的受理。由贷款调查岗对借款人的基本情况进行初步调查;贷款调查岗根据初步调查结果和资金情况,确定是否同意受理。
第三条 对同意受理的借款申请,贷款调查岗通知借款人正式填写“借款申请书”,借款人应提交以下主要资料:
1、借款人、保证人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;
2、借款人、保证人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、副本复印件;
3、需委托办理借款申请的,应提交借款人、保证人、抵押人、质押人的授权委托证明书及身份证或户口本;
4、抵(质)押物清单和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、质押的承诺书,保证人同意保证的《借款保证承诺书》。
第四条 贷款调查由贷款调查岗负责。
第五条 贷款调查岗根据借款人提供的材料对如下内容进行调查:
1、借款主体的合法性;
2、借款额度的适当性;
3、贷款投向的合法性和合理性;
4、贷款使用的效益性;
5、贷款资金的安全性。
第六条 贷款调查岗应根据内容撰写调查报告,调查报告要素、内容要规范、完整,如实反映情况,调查人应对调查报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。
第七条 贷款调查报告不得格式化、不得过于简单,调查报告写好后填写“贷款呈批表”,连同有关贷款资料一并报送贷款审查岗审定。
第八条 贷款审查由公司的贷款审查岗(含贷款审查委员会和贷款审查小组,下同)负责。
第九条 贷款审查岗依据贷款调查岗提供的有关资料,对资料的完整性以及贷款调查岗做出的调查报告认定意见的准确性、完整性、合理性进行审查核准。
第十条 贷款审查岗对贷款调查岗提交的材料有异议的,将材料退回贷款调查岗重新调查。
第十一条 贷款审查岗应根据有关经济、金融法规和信贷管理政策、制度,确定贷款风险度,提出包括贷与不贷以及贷款种类、金额、期限、利率、方式等内容的审查意见,并填写“贷款呈批表”,连同有关资料一并交贷款决策岗。
第十二条 贷款审批由公司的贷款决策岗负责,贷款决策岗由公司总经理承担。
第十三条 公司贷款审批权限实行动态管理。贷款决策岗作出决策后报公司董事长审批。
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长审批后由贷款决策岗将审批结果通知贷款调查岗、审查岗,由贷款调查岗负责通知借款人,并将有关资料归档保管。
第十五条 签订借款合同。贷款调查岗与借款人约定签订事宜,并填写《借款合同》。
第十六条 贷款审查岗应在借款合同签字前逐项审核以下内容:
1、审核借款合同内容的完整性、合法性;
2、审核借款合同附件的完整性、合法性;
3、审核借款人、保证人、抵(质)押人印章以及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、抵(质)押物财产共有人签章的合法性、真实性。
第十七条 贷款人与借款人按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》等有关法律规定签订借款合同,不允许签订一般责任保证合同。
第十八条 抵押人、出质人必须按合同要求,依法向有关部门办理抵(质)物登记手续,并向小额贷款公司出具、移交合法的抵(质)物登记凭证等,出质人应在合同规定时间内向贷款人移交质物。
第十九条 贷款的发放。小额贷款公司应按借款合同的规定或约定按期发放贷款。
第二十条 贷款调查岗依据借款合同填写一式五联的借款借据,由借款人、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盖章,小额贷款公司签署审查意见并按有关规定签字盖章。
第二十一条 贷款发放后,贷款调查岗将借款借据及相关材料一并归档管理。有关抵押登记凭证、权利证书、有价单证等交由会计人员保管。